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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
联系方式:0454-8313608
注册时间:1996-11-01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械设备租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目录请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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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8民初13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4774598.54元,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给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拖欠工程款利息额为18830928.09元,本息合计53605526.63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佳星公司600t/d玻璃生产线迁建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款总造价估算价约5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形象进度工程造价的75%支付,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6个月内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建承包合同中只体现了承包范围,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工程造价等具体内容均为空白。佳星公司6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迁建项目工程为边审批、边建设、边施工的三边工程,2011年3月18日被告取得该项工程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8月13日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24日被告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合同时,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没有具体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112天也只是被告单方估算得出的天数。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提供图纸均逾期,最后提交的深加工车间图纸制图的时间为2010年8月,原告收到图纸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8日,早已超过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2010年7月31日,且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工程量也翻倍增加,因此工程造价和工期也相应的增加和延长,2010年12月原告完成了该项工程产值8780.13万元,其中还不包括签证部分。2010年12月6日被告举行点火仪式将原告为其建设的厂房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应确定为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知2010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即将颁布生效执行工程结算是被告同意原告以2010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012年1月11日佳木斯市三江建设监理公司受被告的委托对佳星公司6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佳木斯市三江建设监理公司接收了原告依据2010年定额制作的81本结算书,2012年1月11日三江建设监理公司作出《关于佳星玻璃厂6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生产线迁建工程项目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部分结算审核情况的报告》,其中第二条审核依据第六项体现该项工程是按照现行定额进行审核的,此时的现行定额应是2010年的预算定额,第三条审核最终结果是10805.85万元。被告明知此事实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无任何理由不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后,双方发生诉讼。本案虽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仍未最终确定被告拖欠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数额,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未得到实际保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佳星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与反诉意见一致。 佳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拖延竣工责任,返还应扣罚的工程款3000万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80万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佳星公司600t/d玻璃生产线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反诉人将6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迁建项目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反诉人。合同约定2010年4月15日开工,7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总造价估算约5000万元。双方在“承包人工作”部分第e项、第f项特别约定:“为保证市政府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目标,工程达到三保一省(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省费用)的目的,承包人须在施工管理、施工技术上投入的人力物力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工期能否如期完成是关系到能否当年投产,为此,只能提前工期不能滞后。每拖延一天工期扣罚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工程开工后被反诉人因管理不善、投入人力物力不足等原因,未在约定的时间竣工,直到2011年12月27日才勉强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土建工程移交反诉人,当时甚至还有110余项未施工或需整改事项。土建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双方也未签订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即使以合同签订时的估算价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工程移交日,应扣罚的工程造价也远高于反诉人主张的3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反诉人累计支付工程价款7438万余元。土建工程迟延竣工造成反诉人在冬季低温状态下砌筑窑炉并点火烤窑,不仅导致生产线延期投产、严重影响窑炉使用寿命,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后续配套施工或安装工程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反诉人不得不向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反诉人违约延迟交工,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期扣罚款并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恒泰公司辩称,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和(2018)黑民申2064号民事裁定,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恒泰集团不存在工期逾期违约,佳星公司反诉恒泰集团工期逾期违约的诉请是错误的。二、佳星公司向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与恒泰集团无关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反诉。 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827元、反诉原告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97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雪洁 审判员彭景丰 审判员程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米多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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