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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庆业
联系方式:13681337829
注册时间:2017-09-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院(中国电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基地)A栋六层658房间
简介: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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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2789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被告中电智绘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韩冬,被告中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友平、钱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电公司支付我方居间费552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中电公司欲承租房屋,委托我方提供居间服务,我方带中电公司考察了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号茅台大厦×层(以下简称茅台大厦)的房屋。后在我方居间服务过程中,我方发现中电公司利用我方提供的信息跳过我方成交。我方认为中电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中电公司辩称,华兴公司起诉的依据是看房登记表,我们签署的日期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2日我方确实看过茅台大厦,当日我方与华兴公司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登记表上的1月22号记录是华兴公司自行添加。即使2018年12月13日签署看房登记表,华兴公司只是让我们签字,确认我们看过房,并没有提示我们下面声明的内容,所以声明内容对我方没有任何约束力。声明部分内容属于华兴公司自行编制的格式条款,损害了被告的权益,华兴公司并没有提示我方关注,也没有用特别着重的方式强调,我方也没有签字确认声明的内容,我方认为声明内容无效。即使声明有效,声明第三条,茅台大厦是公开得到共享房源,并不是华兴公司独家房源,我方是通过北京华融鑫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去看的茅台大厦的房子并在该公司人员的协助下与茅台大厦业主签署合同,并不是我方与茅台业主私自成交。我方在华兴公司带看房时华兴公司报价12.5元,我方在华融公司获得报价是11.5元,我方作为承租人,有权利选择更低的报价达成本案交易。本案华兴公司失去交易机会,根本原因是华兴公司没有把握住客户,并不是我方恶意违约行为,我方在华融公司的撮合下,与业主签署合同,业主也对华融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我方没有任何动机跳开华兴公司与他人达成协议,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侵害华兴公司权益的行为,因此华兴公司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客户看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客户名称中电公司,需求面积2000,客户签名方曦,现场视察日期2018.12.13;带看房源具体情况:2018年12月13日,骏马国际大厦×层;2018年12月13日,骏马国际大厦×层;2019年1月22日,茅台大厦×层;登记表底部声明部分载明:代理公司承诺:看房不收费;根据市场惯例,代理公司的佣金费用最终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支付,如客户及其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与代理公司介绍的物业业主自行交易,客户应支付代理公司的全额佣金费用(标准为一个月租金)。中电公司对该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签署任何协议。后,经华融公司居间,中电公司与茅台大厦业主就茅台大厦×层签订租赁合同。中电公司确认:其与华兴公司未签订书面委托和,亦未独家委托华兴公司代理承租房屋事宜。华兴公司确认:茅台大厦业主未独家委托其代理出租事宜
判决结果
驳回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3元,由华兴联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孟昕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晨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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