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石化配件厂与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4003执923号
判决日期:2019-11-24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石化配件厂与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3313.3元,执行费77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石化配件厂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石化配件厂支付案款533313.3元,执行费7733元。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08月0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网络信息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奎屯市公安局查封,且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全国有数十起案件正在执行中,故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石化配件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宋全
审判员孙宁
审判员王鑫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玉涵
判决日期
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