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进才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渝阳煤矿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民申3004号
判决日期:2019-11-1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郭进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渝阳煤矿(以下简称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进才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郭进才与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向郭进才支付各项赔偿金438416元。主要事实及理由:郭进才从2006年6月至2018年8月在渝新公司渝阳煤矿从事环卫工作,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其与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错误,其领取的每月125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并非退休金。郭进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郭进才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傅燕
审判员王春晓
审判员彭国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先青
书记员刘妮
判决日期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