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海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庆沙微谷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3民辖终598号
判决日期:2019-11-12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平阳海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污泥干化设备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这里的“当地法院”是指起诉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平阳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6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莉萍
审判员钱晓勇
审判员胡爱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郑思怡
判决日期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