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4322执248号
判决日期:2020-11-07
法院:富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新43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04797.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04月28日、7月20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除144785元的存款外无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
二、2020年0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144785元依法扣划执行,该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与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成军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2020年0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娜
审判员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杰克森·阿迪力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轩玉珍
判决日期
20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