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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联系方式:010-62511329
注册时间:1998-11-1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简介:
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的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之内;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本版总发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出版、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3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餐饮服务(饮品店);零售文化体育用品;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绘画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艺术品鉴定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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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版联图书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2329号         判决日期:2019-10-24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华版联图书中心(以下简称华版联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大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杨洋,被告华版联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大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华版联中心:1、支付货款455183.68元;2、支付违约金(以455183.68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人大出版社与华版联中心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签约经销商协议》,双方按照行业惯例实行赊销制。根据该合同,人大出版社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要求向华版联中心提供人大出版社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华版联中心须定期与人大出版社对账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该合同,华版联中心所订产品中春季教材款于当年5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秋季教材于当年11月底前全部结清。人大出版社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向华版联中心提供合格出版物,但华版联中心并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根据该合同第11条第1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华版联中心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人大出版社支付违约金,且人大出版社有权停止供货,逾期30日的,人大出版社有权解除协议。根据人大出版社向华版联中心发送的《财务确认函》,华版联中心尚余455183.68元货款未向人大出版社支付。2015年11月13日人大出版社向华版联中心开具该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华版联中心应支付剩余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人大出版社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大出版社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华版联中心辩称,因消防整治、员工离职,2016年12月底华版联中心已经搬离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村188号居库B5,经多次搬家,后搬到河北农村。故并未收到人大出版社向该地址邮寄的往来询证函。现在账目和相关资料找不到了,无法对账,也无法确认《签约经销商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民法总则第188条,人大出版社主张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人大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2日,人大出版社与华版联中心签订了《签约经销商协议》,约定:人大出版社(甲方)与华版联中心(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成为甲方签约经销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五条、甲方应将商品送往乙方下列地址,乙方变更送货地址的,应按本协议附件一《商品签收程序及收货章、收货人签字备案规定》的要求通知甲方,因变更送货地址而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送货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村188号院内B区5号库。第九条、乙方同时保证所订产品中春季教材款在当年5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秋季教材在当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第十条、货款结算凭证以甲方出库清单为准,货款计算依据为出库的码洋数乘以发货时甲方公布的折扣。为确保货款结算的准确,甲方有权可与乙方随时进行对账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对账单经核对确认后,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对账单上主页签字(业务主管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给甲方。经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若甲方向乙方发出对账单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予对账确认的,以甲方出库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支付货款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结算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签约经销商协议》附件一《商品签收程序及收货章、收货人签字备案规定》(以下简称《签收程序及备案规定》)约定:一、人大出版社(甲方)将商品按本协议约定送到华版联中心(乙方)指定的送货地址后,在甲方备案的乙方收货人应立即接受清点。乙方核对无误的,应在甲方承运人的发货单及附后的甲方出库清单上签字并加盖乙方收货专用章;乙方核对有误的,应按实际收到的商品数量出具收货单,收货单上应载明商品的名称、数量、码洋及收货时间。乙方收货人应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乙方收货专用章,交予甲方承运人带回,并于当日通过传真通知甲方。如乙方收货人提供的签名和公章与在甲方备案的不符,甲方的承运人有权拒付商品。如乙方收到商品后未履行前述手续,则视为甲方发货无误,甲方将以甲方的出库清单为准向乙方办理结款手续。八、乙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李国良。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3日人大出版社向华版联中心发货共计48次,有华版联中心收货章和华版联中心业务员签字的发货单有27张,实洋金额共计402204.39元,调折扣后最终价格共计399332.76元;无华版联中心收货章和华版联中心业务员签字的发货单有21张,实洋金额共计85678.55元。 2015年7月22日,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甲方)与华版联中心(乙方)签署《租房租赁协议》,甲方提供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村188号院内B区5号库520平方米,作为乙方存放物品。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 2018年2月3日,人大出版社向华版联中心邮寄往来询证函,收件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世界公园南门往西五百米居库B5北京农爸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庭审中,华版联中心认可该地址为其上述租赁地址。 2019年1月22日,人大出版社向华版联中心邮寄往来询证函,收件地址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村188号居库B5、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4号楼6层701。 审理中,关于供货总金额,华版联中心主张,依照《签收程序及备案规定》,收货单必须同时有收货章和收货人李国良签字,故对没有收货单和收货人李国良签字的部分不予认可。人大出版社认为,《签约经销商协议》并未指定明确收货人,依照《签收程序及备案规定》,如收货单没有收货章和收货人签字,华版联中心应当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则将以出货清单为结算货款的依据。收货单中其他非李国良签字的人员为王乐、曹玉龙、田静,均为华版联中心员工。涉案货物确实已经交付华版联中心。华版联中心不认可王乐为其员工。关于退货总金额,人大出版社认可收到华版联中心退货1152册,实洋金额29827.63元
判决结果
北京华版联图书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455183.68元及违约金(以455183.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8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华版联图书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巩煜龙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桉
判决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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