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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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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耀林、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桂行申284号         判决日期:2019-10-16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廖耀林因其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罗城县公安局)、河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行终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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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判决查明:廖耀林因对民事判决不服,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上访并提交信访材料。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以书面答复并告知其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告知廖耀林“你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希望你服判息诉”。2017年10月17日,罗城县公安局对廖耀林作出罗公(兼)行罚决字(2017)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1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廖耀林的诉讼请求,故廖耀林的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但廖耀林仍然先后三次到北京市××××南宁市等党政机关进行无理闹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廖耀林处行政拘留十日”。廖耀林不服,向河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11日河池市公安局作出河公复决字(2017)00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3号处罚决定。廖耀林提起诉讼要求撤销3号处罚决定和9号复议决定并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1278550元。 一审判决认为:罗城县公安局作出3号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并无不当;河池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廖耀林的复议申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出的9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廖耀林请求撤销3号处罚决定和9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廖耀林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廖耀林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廖耀林涉及的民事诉讼和信访程序已终结。廖耀林为达到其个人目的,在国家举行重要会议和举办国际会议期间多次到北京、南宁等地的国家机关上访。2017年10月16日,廖耀林又到罗城××自治县政法委上访并扬言不达到其要求,便再审到北京上访。廖耀林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闹访、缠访行为。罗城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3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河池市公安局复议后予以维持正确。廖耀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廖耀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对民事判决不服多次上访、信访是法律允许的,不属违法行为。罗城县公安局认定为闹访并作出3号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河池市公安局作出9号复议决定维持3号处罚决定错误。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并追究罗城县公安局及原审法院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罗城县公安局答辩称:廖耀林在信访事项终结后,仍多次到党政机关闹访、缠访,扰乱社会秩序。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的2017年10月16日,廖耀林再次到罗城××自治县政法委进行闹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廖耀林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廖耀林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河池市公安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廖耀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禤达宇 审判员王小成 审判员班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封宇 书记员饶栖
判决日期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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