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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渝
联系方式:023-61667099
注册时间:2013-11-07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日庄镇青年路1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旅游产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业、商住地产、休闲地产开发,文化产业园建设开发,房屋销售及租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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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85民初2952号         判决日期:2020-11-06         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泽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朱泓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天泽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地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8999.2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自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进行位于莱西市新天泽莱西湖项目一期详勘及800亩原始地貌测绘工程的施工工作。原告已依约进行了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质量、工期满足要求。由于该项目下马,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基于原协议的《合同解除及结算协议》,协议确认原告已实施的详勘、测绘工作成果对应工程价款为528999.20元。原告多次就上述工程款的支付与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新天泽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新天泽公司(发包人)与地矿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1.1工程名称:新天泽?莱西湖项目一期详勘及800亩原始地貌测绘工程。1.2工程建设地点:莱西市日庄镇王家都村东、芝河南侧。1.3工程规模、特征:本次勘察范围包括一期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及800亩原始地貌测绘。以招标发包人下发的书面任务委托书内容为准。勘察等级为甲级。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执行。1.6承接方式:委托。1.7预计勘察工作量:布置钻孔约882个,预计钻探总进尺8799米。1:500地形图测绘约800亩……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条约定的全部工作,除下面相关条款有完成时间的约定外,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究成。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4年4月1日开工,2014年4月20日提交中间报告,2014年4月3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暂定为110元/米*8799米+0.10元/㎡*533600㎡=1021250元(大写:壹佰零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按照详勘综合单价110元/米、1:500地形测绘综合单价0.10元/㎡据实结算,最终费用双方以按照发包人确认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及双方核实实际总进尺米据实结算。4.2.3勘察单价为110元/米,该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钻探费、施工用水电费、技术费、试验费、制印费、菜西市工程勘察市场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审查费、后期服务费、外业见证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勘察人作为具有丰富经验专业工程勘察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己经考虑到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将必须或有可能发生的技术措施费或勘察现场的场地处理费用等纳入投标报价中……”2014年6月20日,新天泽公司(甲方)与地矿公司(乙方)签订《新天泽莱西湖项目一期详勘及800亩原始地貌测绘工程合同解除及结算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接甲方的青岛新天泽莱西湖项目一期详勘及800亩原始地貌测绘工程,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原合同,双方特签署本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解除2014年4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原合同的后续权利义务双方均不再履行。除本协议约定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原合同履行及解除的其他任何责任。二、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实施的详勘、测绘工作成果对应的工程价款约为528999.20元(大写:约伍拾贰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整),最终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价格作为该工程的结算金额,目前结算未办理,甲方尚未支付该款项。三、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述结算并向乙方支付上述未付款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金额合法发票。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38×××42……”据地矿公司陈述,新天泽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亦未支付工程款。地矿公司提交了新天泽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向其发出的《致歉信》,主要内容为:“2013年年底,经山东青岛莱西市政府招商引资,在日庄镇设立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打造莱西市重点项目“莱西湖西岸休闲旅游产业带”,根据莱西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承诺,应在2013年年底前向我司挂牌出让约500亩商住用地,在2014年向我司挂牌出让不低于4500亩商住用地……截止日前,我司在莱西日庄投入数千万元巨款后至今未能获得政府当初的土地供给,且由于近年宏观经济调整的影响,我司的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我司珍视与贵方的合作,但面临如此境地,我司恳请贵方谅解,望能与我司唇齿相依、共度难关,有待莱西政府落实对我司的供地指标后再续合作之缘,或若莱西政府能对我司前期投入巨资给出补偿解决方案,我司也必不负贵方的理解与支持。在此,恳请贵司给予我司时间以换取空间,诚请谅解!”
判决结果
一、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8999.20元; 二、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52899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元、保全费3220元、公告费600元,由青岛新天泽休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志坚 审判员栾涛 人民陪审员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菲
判决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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