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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
联系方式:0511-85022734
注册时间:2000-08-31
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国投商务广场商办楼11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保安监控、楼宇对讲工程的施工;计算机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的设计、安装;电子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诉讼服务、法律文件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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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贡咏梅等与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贡咏梅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民辖终106号         判决日期:2020-11-06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塘公司)与被上诉人贡咏梅、许贡文、黄槐玲、原审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赵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聚鑫塘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镇江市解放桥巷118号,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并无实际争讼标的,因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但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司解释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葛晓燕 审判员顾洪青 审判员汤立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苌璐曼
判决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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