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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征宇
联系方式:010-64335500
注册时间:1994-0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26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咨询;专业承包;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04月03日);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6日);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技术服务、推广、培训;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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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48214号         判决日期:2020-11-0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内蒙古砒砂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达公司之诉讼委托代理人徐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发公司、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发公司、旅游公司支付建达公司勘察设计费用266万元;2.判令开发公司、旅游公司支付建达公司违约金(以应付款为本金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乘以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旅游公司、开发公司支付建达公司保全费用19414.53元;4、判令旅游公司、开发公司支付建达公司律师费(尚未发生)。事实和理由:经开发公司委托,建达公司于2012年年初开展荣乌高速(G18)大饭铺至东胜段暖水服务区一阶段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2012年8月24日,建达公司向开发公司交付了荣乌高速(G18)大饭铺至东胜段暖水服务区一阶段设计图纸。后在开发公司要求安排下,建达公司与开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旅游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280万元及支付期限。迄今为止,旅游公司、开发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开发公司、旅游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建达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荣乌高速(G18)大饭铺至东胜段暖水服务区一阶段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内蒙准格尔旗G18暖水段。设计内容为一阶段施工图勘察设计(含匝道、改路、服务区广场、房建、管线、收费站、交通工程,不含加油站部分)。双方商定本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为280万元。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合同额的10%,共计28万元作为合同定金,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的一周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合同额的85%,共计238万元,剩余的5%后续服务费14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七天内)。 庭审中,建达公司提供《交付文件确认单》{其内容为项目名称荣乌高速(G18)大饭铺至东胜段暖水服务区施工图设计,说明显示本次交付设计图纸6套,每套图纸均为4册}、合同审批单、录音等,以此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设计任务。建达公司又提交付款审批单、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开发公司申请承建涉案项目,并对外支付款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50元,由原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华 审判员孙茜倩 审判员斯晓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林海
判决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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