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唐五四唐启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15168号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唐五四、唐启珍、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回味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有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向文丽,被告唐五四、唐启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五四返还借款本金3668796.88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12日的利息567730.19元、逾期罚息89143.09元、复利91816.6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2.唐五四支付律师费4000元;3.唐启珍、回味碗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就唐五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X号附X号X-X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唐五四、唐启珍、回味碗公司均辩称,对罚息有意见,希望原告能减免罚息。我们被骗了1300万元。希望能减免律师费,对房屋抵押给民生银行没有任何意见。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
借款人/甲方:唐五四。
贷款人/乙方: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3、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5月27日。
4、贷款金额:380万元。
5、贷款用途:经营周转。
6、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7、贷款利率(包括罚息和复利的约定):贷款利率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并按还款周期调整;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罚息至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8、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2日,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9、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甲方违反承诺、陈述或保证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10、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适用的其他违约责任。
11、贷款发放时间:2016年6月12日,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26年6月12日。
12、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8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3668796.88元、利息621670.48元、罚息109803.01元、复利113810.70元。
二、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
1、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5月27日。
2、保证人:唐启珍、回味碗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5、保证范围:被担保之主债务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6、特别约定: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有权选择人任一担保人优先行使主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有担保人均放弃对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7、抵押人:唐五四。
8、抵押房产:唐五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X号附X号X-X房屋。
9、抵押登记时间:2016年6月3日。
10、抵押权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三、本案产生律师费的事实
1、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6月17日。
2、律师费金额:4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唐五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668796.88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621670.48元、罚息109803.01元、复利113810.7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收,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
被告唐五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唐启珍、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唐五四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唐五四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唐五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X号附X号X-X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未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5.95元,由被告唐五四、唐启珍、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雪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颜瑶莎
书记员刘丹
判决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