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5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联系方式:021-20700200
注册时间:2001-11-08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2305B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在批租地块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包括酒店、办公楼、商业物业和住宅等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除经纪);附设商场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管理,住房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63号         判决日期:2019-08-21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4月15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汪恒伟到庭参加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9336.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上述合同价款的违约金,以279336.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之利率,自2018年2月4日开始起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3日为27989.5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8日签订《陆家嘴滨江金融城整体项目线上微信运营推广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陆家嘴滨江金融城的线上微信平台的制作和维护、推广、宣传文稿的制作、发布及更新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关义务。2017年12月3日,涉案微信的公众号粉丝量达到了八万人,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报告,并于2018年2月2日向被告开具了相关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第三期合同价款,但虽经原告数次交涉,迄今为止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满足支付的条件,且原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告不但不应支付合同款,原告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首先,原告的实际服务时间在2017年9月底停止,从该日后原告就没有在微信号及媒体投放文章;2017年10月之后的文章发布等大部分工作是由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完成,不是原告完成;原告在服务期间没有达到粉丝8万,实际上涨粉运作是被告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而获得的粉丝增长,与原告工作无关。原告将他人完成的工作作为自己完成的,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至少每月应提供月度传播内容总结,按照目前原告的证据缺少2017年6月、9月至12月及2018年整年的月度传播内容总结。其次,根据双方合同3.1条,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附件1的标准完成合同工作,但原告没有完成。根据合同5.3、6.3约定,即使原告完成了工作,也必须有被告的书面确认,没有异议后才达到付款条件。被告没有完成工作内容也没有得到被告确认。2018年12月,被告还发函要求原告对其工作进行整改,但是原告没有在收到整改意见后给反馈。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第三,根据双方合同12.2、12.3的约定,如果原告逾期提交服务成果,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且约定了被告对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在被告给原告机会后原告仍未完成合同约定,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规定。根据12.3条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关于被告得主张的违约金及合同款返还,本案中仅作为抗辩,不提出反诉,但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7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陆家嘴滨江金融城整体项目线上微信运营推广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约定:1.1条,陆家嘴滨江金融城的线上微信平台制作和维护、推广、宣传文稿的制作、发布和更新;2.1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陆家嘴滨江金融城项目的制作、测试、验收,提交合同规定的各种产品和说明文档,完成理域名(如有)/注册/审核手续,并提供服务期内的系统维护,以保障甲方对该系统的有效使用;2.2条,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系统内容、报价、服务要求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服务要求和标准》;2.3条,乙方负责微信公众号的系统建设和维护、推广、宣传文稿的制作、发布和更新;2.4条,合同周期,自本合同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完成微信公众号的设计和申报,并在甲方确认之日起提供附件一要求的工作内容量,提供微信公众号的系统维护、推广、宣传文稿的制作、发布和更新;5.3条,乙方根据合同附件一要求的标准和进度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每季度向甲方提交运营推广报告,甲方确认无异议后依据合同约定付款;6.1条,制作总费用,本合同总金额698341元;6.3条,付款进度,合同签订且乙方提交之公众微信号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款的20%,即139668.20元,第一阶段吸收粉丝量三万人数达标,且乙方上一阶段工作量和运营推广报告经甲方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款的40%即279336.40元,第二阶段吸收粉丝量至八万人数达标、微信公众号维护期届满,且乙方上一阶段工作量和运营推广报告经甲方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款的40%即279336.4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和付款申请,甲方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予以支付;12.1条,在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提下,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3条,乙方提交服务成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之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修改、返工、补救直至符合前述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成果的,按本合同第12.2条执行,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达到上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剩余费用,并有权向乙方追回所有已付款项。该合同未对“微信公众号维护期”进行明确约定。 该合同附件一《服务标准》约定:官方微信订阅号运营推广:1、官方微信话题策划撰写及平台输出(每周2次);2、项目线上管理运维整合;3、微信创意画面设计、采集、layout、发布及后台数据管理(每周2次);4、每月月度传播内容总结(每月1份);5、主题活动内容,主题活动执行(每月1次);6、地产及金融类垂直媒体投放发布(每月1次)、单次事件阅读量30000以上;7、微信平台互动及设置运维;8、常规每月KOL传播推广红人、意见领袖及大号日常配合(每月2名极品优质KOL),KOL粉丝量在20万-50万,合作期内粉丝量从0-80000粉丝数,第一阶段粉丝数上涨至30000(前期预热),第二阶段粉丝数上涨至80000(运营开始),备注:为让更多人成为项目品牌订阅号的粉丝,在此期间陆家嘴滨江金融城所举办的线下活动请带上二维码植入到活动中,目的让参与者了解项目的动态信息,同时线上推广中也带上品牌订阅号二维码从而保障吸纳更多粉丝;9、每月KOL及垂直媒体发布月度传播内容总结(每月1份)。时事热点追踪及跟进炒作:1、时事特点监控;2、内容管理,针对时事热点内容结合中信泰富地产品牌进行策划,3、每月月度传播内容总结。该合同附件二《合同报价》显示,该报价系2017年1月-6月陆家嘴滨江金融城-线上运营报价,报价金额含税总计698341元。 该合同附件二《合同报价》载明:标题为“中信泰富集团-2017年1月-6月陆家嘴滨江金融城-线上运营”;报价总价为含税总计698341元;“官方微信订阅号运营推广”报价为634000元,“时事热点追踪及跟进炒作”报价为2万元。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附件二中各服务项目的内容基本与附件一《服务标准》一致,但因双方留存的合同文本均已难以精确辨认具体服务项目,故以附件一《服务标准》约定内容为准。 2017年12月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达到累计关注人数达到80187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微信公共号的维护运营至迟自2017年3月已经开始;涉案合同附件一的服务标准对合同约定的各个阶段均适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维护第一阶段吸收粉丝量达到3万人的时间为2017年8月底前;涉案合同付款进度中约定的款项与原告在各个阶段的服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涉案微信号运营维护第二阶段服务的相应合同对价为279336.40元。 2017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一份,根据该报告,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主张其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29篇,其中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为22篇,未发布的7篇。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中20篇系原告撰写和发布,分别为2017年3月27日的《时尚×艺术×森态,引领上海陆家嘴未来的城市心地标》、2017年4月17日的《公共艺术颠覆陆家嘴都会生活,魔都“永不间断的展览”即将上演!》、2017年4月24日的《船厂1862剧院×LANDROVER&JAGUAR开启视觉盛宴》、2017年5月10日的《魔都风尚指南:发现〈欢乐颂2〉世纪婚礼取景地》、2017年5月23日的《HBC船台×炫诗“发尚之夜”上演纽约时装周秀场》、2017年6月9日的《上海新地标HBC——GalaBay引爆全球推介会》、2017年6月16日的《跨界魅力:时尚大牌×历史建筑》、2017年6月21日的《时尚新地标助力公益活动,陆家嘴滨江金融城×长江商学院》、2017年7月27日的《陆家嘴突现神秘时尚实验室(科颜氏)》、2017年8月3日的《去浦东滨江不得不看的155岁船厂剧院》、2017年8月19日的《隈研吾最新大作亮相上海,原生态工业风建筑出炉!》、2017年8月29日的《HBC×GenerationT:超有态度的时尚潮流新坐标汇聚时髦的100新锐先锋!》、2017年9月7日的《HBC×万宝龙:时尚艺术潮流地-船台演绎当代精英法则!》、2017年9月14日的《HBC×星空演讲:沪上新地标传递爱的接力棒!》、2017年9月28日《HBC×浦江生活节:百架钢琴现船台奏响滨江之声》、2017年10月17日的《你有一封先锋艺术嗨趴的邀请函|开专卖店、性别酒吧、3D电影院……一起来玩嗨隈研吾改造的老船厂》、2017年11月1日的《HBC×RAZZLEDAZZLE:陆家嘴时尚潮流新坐标开启炫目时刻!》、2017年11月10日《2016外资企业纳税总额百强发布,陆家嘴滨江金融城联合开发企业——【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和【瑞博置业有限公司】榜上有名》、2017年11月20日的《HBC×维多利亚秘密|揭秘维密秀后台最不为人知的秘密——维密影展惊艳点亮魔都时尚新地标!》、2017年12月4日的《HBC×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颁奖盛典》。原告在该报告中列明其为涉案微信公共号相关文章进行外围媒体投放合计38篇次,其中大号KOL26次,垂直媒体11次,视频媒体1次,被告认可12篇次的外围媒体投放原告已经完成,分别为2017年5月16日发布于“魅力上海”公众号的“欢乐颂2”主题文章,2017年7月22日发布于“上海生活圈”公众号的“时尚大牌×历史建筑”主题文章,2017年7月21日发布于“南方网房产”的“时尚大牌×历史建筑”主题文章,2017年8月8日分别发布于“上海精选头条”和“上海咨询播报”公众号的“155岁船厂剧院”主题文章,2017年8月11日发布于“上海事体”公众号的“155岁船厂剧院”主题文章,2017年8月22日分别发布于“艺空间”、“魅力上海”和“上海今日资讯”公众号的“隈研吾最新大作亮相上海”主题文章,2017年8月22日发布于“尚流TATLER”公众号的“派对之夜”主题文章,2017年9月9日发布于“上海潮流情报”公众号的“HBC×万宝龙”主题文章,2017年12月3日发布于“iweekly周末画报”公众号的“国家精神造就者”主题文章。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由原告完成的上述20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及12篇次的外围媒体投放工作,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279336.40元的发票,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尾款。2018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原告在10日内补充提供2017年9月1日起的月度传播内容总结、补充发布垂直媒体投放、每月KOL传播推广红人等涉案合同服务标准约定的相应服务。201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以原告未在被告要求期限内补充提供服务成果资料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整体项目线上微信运营推广合同》及其附件、涉案微信公众号截图、2018年2月2日开具的发票、2018年3月20日的电子邮件,被告提供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整体项目线上微信运营推广合同》、2018年12月14日电子邮件、2018年12月29日电子邮件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的该份报告,但对报告内容存在部分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报告内容予以确认。 对于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文章及其外围媒体投放工作。 被告主张《魔都有家“性别酒吧”,进来了就忍不住疯狂抓拍》、《先锋艺术家开轰趴!在隈研吾建筑里玩嗨了!》、《性别酒吧、专卖店、电影院,艺术家把隈研吾大师的空间玩嗨了》、《喝罢艺术的酒走进艺术品里跳个舞,上海人的最in朝圣地》、《同步纽约古根海姆的大作,就藏在隈研吾的船厂1862里》该五篇文章系由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孟昭坤撰写,后在向本院提交的核实微信公众号内容的书面表格中,列明《重磅!当代艺术登陆魔都|〈当量1862〉HBC当代艺术展》亦为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撰写。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当量1862策展群”名片页及小雨、孟昭坤名片、该群微信聊天记录、孟昭坤的书面《证人证言的说明》等证据材料,并申请孟昭坤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质证,原告对“当量1862策展群”名片页、小雨的名片、该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孟昭坤的书面《证人证言的说明》及孟昭坤的证人证言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参与了部分文章的修改和讨论,且无法核实孟昭坤的身份。本院经审查,被告提供的“当量1862策展群”微信聊天记录、孟昭坤的书面《证人证言的说明》以及当庭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证明孟昭坤在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均参与的“当量1862策展群”中就涉案微信公众号内容在群内进行沟通,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1日、11月2日,在该群中发出标题分别为《魔都有家“性别酒吧”,进来了就忍不住疯狂抓拍》、《先锋艺术家开轰趴!在隈研吾建筑里玩嗨了!》、《性别酒吧、专卖店、电影院,艺术家把隈研吾大师的空间玩嗨了》、《喝罢艺术的酒走进艺术品里跳个舞,上海人的最in朝圣地》、《同步纽约古根海姆的大作,就藏在隈研吾的船厂1862里》的5篇文章。现原告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该五篇的实际撰写由原告进行,且其向被告提交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撰写与发布汇总表中,也未将上述五篇文章列入表格,原告虽主张证人孟昭坤的身份无法核实,但本院注意到,孟昭坤系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明确记载的股东之一,被告证据具有明显证据优势,故本院对上述5篇文章并非由原告原创这一事实予以采信,本院同时注意到,该5篇文章中,实际发布于涉案微信号的文章为2017年10月26日发布的《魔都有家“性别酒吧”,进来了就忍不住疯狂抓拍》及2017年10月29日发布的《先锋艺术家开轰趴!在隈研吾建筑里玩嗨了!》,故本院确认该2篇文章发布于涉案微信号。关于《重磅!当代艺术登陆魔都|〈当量1862〉HBC当代艺术展》一文,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孟昭坤的当庭陈述均未就该文章系由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撰写予以涉及,故对被告主张该文章由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撰写,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外围媒体发布(媒体列表)”表格中,主题为“当量1862”的外围媒体发布均为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而非原告进行,同时对该表格中现已无法核实发布情况的发布内容亦不认可系原告进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工作报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与“大V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出庭作证。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证人高某的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当量1862策展群”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孟昭坤就相应文章进行外围媒体投放的表述,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本院注意到,主题为“当量1862”的文章均为前述确认的非由原告主创完成的文章,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主题为“当量1862”的外围媒体发布系由其实施的情况下,被告证据具有明显证据优势,故本院确认主题为“当量1862”的14篇次外围媒体发布工作并非原告完成。对于原告提交的《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外围媒体发布(媒体列表)”表格中,当前已经无法核实发布情况的发布内容,本院经审查,由于被告在原告提交《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并未进行及时核实,现无进一步证据证明相关文章的发布并非原告实施,故综合考量,对于双方第二阶段即2017年9月开始的运营维护服务,原告在《陆家嘴滨江金融城微信运营结案报告》中已经截图的相应外围媒体发布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在报告中未予截图且当前已无法核实的发布内容,本院不予确认。据此,2017年9月8日发布于“时尚热议”和“最前沿时尚”公众号的“HBC×万宝龙”主题文章、2017年11月19日发布于“ACTIVATION”公众号的“维多利亚秘密”主题文章,该3篇次本院确认系由原告完成外围媒体投放;原告主张的发布于“华人时尚”和“完美潮流”的“维多利亚秘密”2篇次主题文章,不确认已完成外围媒体投放以及投放工作由原告实施的事实。 2、关于被告提交的群名为“新媒体-10.29HBC当代…”的微信聊天记录、小雨和孟昭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9月起原告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原告将微信公众号用于上传的用户名和密码交给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由其提供并发布微信相关服务。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上述聊天记录从内容上看不足以证明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密码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后续文章发布均由案外人上海微全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故对被告主张的该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提交的解除函及邮寄凭证,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被告提交的邮寄凭证收件人为个人而非原告公司,亦未显示邮寄内容,故对被告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4、关于原告提供的“当量1862策展群”微信聊天记录,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确认《你有一封先锋艺术嗨趴的邀请函|开专卖店、性别酒吧、3D电影院……一起来玩嗨隈研吾改造的老船厂》一文系原告完成。本院经审查,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亦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对被告确认的《你有一封先锋艺术嗨趴的邀请函|开专卖店、性别酒吧、3D电影院……一起来玩嗨隈研吾改造的老船厂》一文系原告完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微信号运营维护费用111734.56元; 二、驳回原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9.80元,由原告微酷(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中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8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劲草 人民陪审员赵传伟 人民陪审员陈美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迪
判决日期
2019-08-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