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213刑初126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建筑于2020年2月12日19时许,无证醉酒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时被民警查获,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归案后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建筑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建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李建筑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建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黄晓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思思
代书记员洪清港
判决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