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111民初1863-4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审理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军、朱秀英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黑0111民初1863-1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在存款内冻结限额10万元,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许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鸿瑶
判决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