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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涛
联系方式:0851-34610111
注册时间:2006-01-18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黎大道和谐小区D栋二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产经营(资产出让、出租、资产收购、资产置换)、项目融资咨询、项目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棚户区改造)建设;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城镇化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交通、水电能源、农村牧渔业投资开发利用;旅游项目及其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投资;商业贸易投资、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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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03执35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国资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米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顺龙米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兴国资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被申请人顺龙米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兴国资公司租金人民币66550元;二、被申请人顺龙米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兴国资公司截至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6586元(2019年4月30日后产生利息,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执行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顺龙米业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 3.经查控,被执行人顺龙米业名下仅有银行存款63342.65元已扣划,根据相关规定待本院执行涉顺龙米业其他案件恢复执行后,将统一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4.经向安顺市平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顺龙米业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顺龙米业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马硐村国有土地一幅(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3)字第××号,使用权面积:28000.14㎡)及该幅土地上的房产两处(权证号:平房权证白云镇字第××、00××51号)。其中土地一幅已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裁定对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 5.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安顺市平坝区,已设置抵押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陈超,债权数额为1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贵阳市乌当区新合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250万元。 6.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北门苗圃老厂区有陈旧榨油设备成套、共计3053立方米储油罐数个及配套设施设备,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数额为300万元。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顺龙米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经查实,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在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11件,涉案标的45031425.97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根据被执行人涉另一执行案件中自行申报,其负债总额约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严重资不抵债。 9.2020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转破产的意见。经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执行转破产,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并签字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顺龙米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执行转破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550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焦子坤 审判员申磊 审判员张孟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乐 书记员吴启芳
判决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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