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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7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毅
联系方式:010-84686060
注册时间:2001-07-0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7层07号20720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沿线铁路服务设施;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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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渝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9080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世纪渝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渝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快轨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快轨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世纪渝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建工集团公司因涉案工程施工实施的遮挡和我方的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我方所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我方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我方经营的火锅店处于交通道路的十字路口,地理位置优越,因建工集团公司的施工遮挡行为导致重大损失,且我方已就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举证,建工集团公司不认可我方的损失数额应当由其举证反驳。二、我方经营的是商业店铺具有盈利性质,对道路施工行为的容忍义务应区别于普通非营业公民,应作为相邻关系人的特殊群体,不应作为一般相邻关系人。施工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相邻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存在区别,一审判决对我方容忍义务的要求超过了相邻关系人容忍的必要限度是错误的。三、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城市快轨公司及机场快轨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世纪渝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工集团公司、城市快轨公司共同赔偿世纪渝祖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地铁施工造成的利润损失1059261.42元;2、判令建工集团公司、城市快轨公司共同赔偿因地铁施工给世纪渝祖公司造成的停业损失654702.19元;3、诉讼费由建工集团公司、城市快轨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5日,案外人李晓鹏(乙方、承租方)与案外人LIWEICHENG(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晓鹏承租#15-(1)号(门牌#15-11)的房屋,证载面积425.93平方米,实际及附属可使用面积约为600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商业。租赁项目之用途为餐饮。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案外人李晓鹏到庭陈述,涉案房屋以其名义承租,但其承租目的及实际使用是用于世纪渝祖公司经营鼻祖老火锅店,房租也实际由世纪渝祖公司支付,并同意世纪渝祖公司的起诉。 第三人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系北京市轨道交通首都机场线二期(西延)工程的业主单位,城市快轨公司系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建工集团公司系该工程实际施工单位。2017年5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发了2017规地市政临字0047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批准了轨道交通首都机场线西延工程东直门站至北新桥站区间施工竖井施工临时用地申请,用地位置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相交路口,用地面积为507.348平方米,使用期限24个月,规划许可证补充注意事项第1条载明:本次核发轨道交通首都机场线西延工程东直门站至北新桥站区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限于办理施工围挡使用,进场前应就用户及单位出入、噪音干扰等问题做好与相关用地权属单位及用户的协调和安抚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用户及单位的影响,并满足消防要求。 2017年9月,建工集团公司依据规划批准的临时用地要求在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相交路口紧邻世纪渝祖公司处搭建施工围挡。 诉讼中,法院至涉案地点现场勘验,世纪渝祖公司经营的鼻祖老火锅店位于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相交路口的东北角,坐东北朝西南,店面门口挂有“鼻祖老火锅”招牌并在店门口上方挂有红色字体显著招牌“鼻祖老火锅”。涉案工程亦位于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相交路口的东北角,在火锅店的西南方位偏南,高于火锅店面。从西边路、北边路无法看到世纪渝祖公司店面,从南边路有一定遮挡,东边路没有任何遮挡,火锅店正南面空旷。对上述情况,城市快轨公司称,虽然有遮挡,但可以通过指示牌进行消除。世纪渝祖公司称,广告的安放是需要审批的,街道办事处不批没做成,也做过网络营销效果不大。建工集团公司称,建工集团公司也试过安放广告或指示牌的事情,想把世纪渝祖公司的店铺牌子往南挪,把牌子立着放在世纪渝祖公司南侧的墙面上,把原先斜着的牌子往南移,都做好了递交街道办,但是街道办事处说违规未批。 庭审中,为证明其利润损失、停业损失(包括停业后利润损失和装修损失),世纪渝祖公司提交了餐厅受遮挡前后收银报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及餐厅装修费票据。其中利润损失,世纪渝祖公司提交的餐厅受地铁施工遮挡前后收入对比显示,施工前的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平均每月营业收入为529404.37元,施工后的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平均每月营业收入为208416.03元,施工前后平均每月营业收入减少320988.31元,世纪渝祖公司认为月平均减少320988.31元中可以产生利润按照30%计算,主张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地铁施工给世纪渝祖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为1059261.42元。停业后利润损失,世纪渝祖公司认为餐厅被遮挡前月平均收入为529404.37元,按照餐饮行业平均利润10%计算,停业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润损失为264702.19元;至于装修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李晓鹏就使用LIWEICHENG”依“合同”第四条第1款及第七条第2款所约定而提供的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等财物,给予李晓鹏折损赔偿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装修费票据显示世纪渝祖公司装修花费30余万元。世纪渝祖公司认为应按照装修残值30%计算其装修损失,即主张装修损失共计39万元。世纪渝祖公司主张的上述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没有审计报告。就上述证据,建工集团公司质证称,收银报表不是真实的,系世纪渝祖公司收银机的流水,世纪渝祖公司所列项目太多,把不是营业收入的部分都列入,营业收入除了利润还有成本、税金等,不应计算在赔偿金额里面。世纪渝祖公司装修费用的收据不是正规合法票据,并且有很多瑕疵,比如没有世纪渝祖公司名称或者名称错误,不认可该部分费用的关联性。城市快轨公司对该证据均不认可,称与城市快轨公司无关,城市快轨公司不知情。 另查,建工集团公司与城市快轨公司之间所签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和自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占地、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扰民和民绕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关于世纪渝祖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5号-(1)(门牌号15-11)房屋的承租人为李晓鹏,该房屋实际为世纪渝祖公司用于经营鼻祖老火锅店,房屋租金也实际由世纪渝祖公司支付,李晓鹏对此也无异议,因此,世纪渝祖公司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其有权作为世纪渝祖公司提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本案中建工集团公司是北京市轨道交通首都机场二期(西延)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东直门站至北新桥站区间施工过程中,需要在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路口东北侧建施工围挡(临时施工大棚),对此,建工集团也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根据法院现场勘验,世纪渝祖公司店铺位于东直门内大街与东直门北小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建工集团公司搭建的施工围挡在该火锅店的西南,施工围挡遮挡了火锅店西面、北面的视野,南边有一定遮挡,东面无任何遮挡,火锅店南边空旷,不影响客人入店就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围挡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虽然对世纪渝祖公司店面有一定遮挡但并不影响其正常营业。又因为首都机场二期(西延)工程系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机场线延长至5号线,系惠民工程,建工集团公司在施工围挡建成后也积极协调遮挡问题,所以建工集团不存在任何过错。世纪渝祖公司作为经营商业的相邻关系人,除具有一般相邻关系人容忍义务外,还应具有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另外,世纪渝祖公司主张的营业收入的减少额及利润数额等并无进过审计,即便损失真实,该损失与施工围挡影响的直接关联性也存疑。综上,法院对世纪渝祖公司主张的利润损失、停业损失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世纪渝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6元,由北京世纪渝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胤晨 审判员梁立君 审判员曹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维眷 书记员张雯
判决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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