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市东方红汽配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2执3915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东方红汽配实业有限公司、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再兴、林婉卿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丁
审判员朱阿军
审判员王雅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佳滨
判决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