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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新
联系方式:027-81928297
注册时间:1991-11-26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简介:
化工、石化、医药产品生产装置及其配套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工程管理业务;承担国外、国内外资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监理及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劳务;在境外举办企业;环境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出口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品进出口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化工产品及设备、计算机、环保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设备材料采购、环境评价业务;建筑(综合)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人防工程;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化工产品及设备、计算机、环保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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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22民初950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龙公司)、河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庭审时向本院明确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龙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762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支付设计费造成原告的损失293373元(损失以176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24944.6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河南能化就被告永龙公司应支付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龙公司辩称,经过对账我公司只欠原告450000元,原告主张利息不应当支付,合同对此没有约定。 被告河南能化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虽然永龙公司是河南能化的子公司,但河南能化没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坏原告的权利,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永龙公司(甲方)签订《25万吨/年粗甲醇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咨询及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永龙公司25万吨/年粗甲醇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咨询及设计,合同总价款为218万元,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21.8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合同生效后抵作设计费),剩余合同总价的90%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永龙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设计咨询费418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762000元及应算损失。 二、上述应算损失以17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20元,由原告负担2850元,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负担8770元。被告承担部分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臧梦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盛晓静
判决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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