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22民初951号
判决日期:2020-11-05
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龙公司)、河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庭审时向本院明确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龙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人民币222万元。2、判令被告永龙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货款造成原告的损失725118元(损失以22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662418.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河南能化就被告永龙公司应支付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龙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222万元实际是保证金。未付款的原因是因为质量存在问题,设备不能正常连续运行,导致设备已被拆除,设备拆除更换造成公司140万元的损失,扣除该140万元损失后,剩余款项可以支付给原告。
被告河南能化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虽然永龙公司是河南能化的子公司,但河南能化没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原告的权利,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现名称已变更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即被告永龙公司)(甲方)签订《WHG煤气化装置专有和专利设备合同》,约定被告永龙公司向原告采购激冷罐、煤粉给料仓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220万元,其中第5条第(4)项约定质保期(设备运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最后设备到货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满后三十日内结清余款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永龙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22万元未支付。庭审中,被告永龙公司认可尚欠222万元未付,称未付款的原因是质量存在问题,设备不能正常连续运行,导致设备已被拆除,设备拆除更换造成公司140万元的损失,扣除该140万元损失后,剩余款项可以支付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22万元及应算损失。
二、上述应算损失以2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00元,由原告负担5525元,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负担9675元。被告承担部分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臧梦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盛晓静
判决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