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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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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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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2284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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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与沈阳恒信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03执保1573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1316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凌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左正阳
判决日期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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