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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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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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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赣0983行初71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樟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命令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责令整改违法(章)行为通知书[淦执825号]》进行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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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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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刚 人民陪审员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黄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慧强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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