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赣0983行初71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樟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命令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责令整改违法(章)行为通知书[淦执825号]》进行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刚
人民陪审员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黄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慧强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