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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6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波
联系方式:023-62950866
注册时间:2013-06-07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新湾组
简介: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按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期限从事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制造、销售混泥土外加剂;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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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7民初4088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曼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正渝、何代芳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雨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华西易通公司的商品砼货款本金134784元人民币及实际清偿日为止的资金占用金。(其中截止至2019年11月18日的资金占用金为23789.37元人民币。资金占用金自2018年11月30日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固定利率日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承建的“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文物保护工程”供应商品砼,以及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供货义务,并办理完所有决算,决算砼总量为1491.70立方米,总金额为714784元,截止2019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34784元。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地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华西易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陈诉事实并交了证据,经庭审核实后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0日,原告华西易通公司(乙方,供应方)与被告山地园林公司(甲方,使用方)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预拌砼,其强度等级、数量、单价清单如下(详见“预拌砼供应订购清单”),预拌砼供应时间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工程完工为止,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工程名称为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文物保护工程;2.在乙方的预拌砼供应中若出现量差或争议,甲方须在24小时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以便双方共同对其计量进行复核,否则则视为甲方验收无误;3.月结算量及金额累计即作为该工程的总计算量和总结算金额,乙方供应砼的小票、甲方指定结算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加盖甲方项目部印章(含项目部技术、资料、会计专用章)的月结算单及总结算单均为确认双方砼供应方量及价款之合法、有效凭据;4.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调,协商不成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5.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以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拖欠款项总额的日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结算书(1),结算期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2日,本次结算总价为171171元;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结算书(2),结算期间为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5日,本次结算总价为134470元;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结算书(3),结算期间为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本次结算总价为46818元;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结算书(4),结算期间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本次结算总价为343575元;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结算书(5),结算期间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本次结算总价为18750元;原、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在五份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印;合计五次结算书的金额,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总额为714784元。 庭审中,原告华西易通公司自认截止2018年11月9日,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5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34784元。原告称其于2019年11月18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未批准立案,理由为:“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当事人住所地、项目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未写明)等与案件有关联的结点均与本院无实际联系,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处理,现将材料退回,请与相应法院联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47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60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货款116034元之日时止;以18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货款18750元之日时止); 二、驳回原告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161元,由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曼曼 人民陪审员李正渝 人民陪审员何代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源春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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