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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
联系方式:62755938
注册时间:2004-05-10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
简介:
物业管理(按资质证经营)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绿化养护、清洁服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缮、酒店管理服务、餐饮管理、盆景租赁;商业管理、楼盘代理、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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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91民14409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华衍水务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物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生,被告新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340755.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为4572.8元,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水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亭苑社区(A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小区消防水费的缴费义务人。该小区98幢楼顶消防补水水表2019年7月账期水费276327.63元。该小区幼儿园南侧消防总表因轨道交通3号线施工被施工堆埋,2019年1月账期至2019年8月账期水费为估收。2019年9月10日,原告抄到水表,发现应收水费与估收水费的差额为64428.36元。上述2块水表水费合计340755.99元,因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明确98幢楼顶消防水表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2日,幼儿园南侧消防总表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9年11月2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1.5。 被告新盛物业公司辩称:1、新盛物业公司并非实际用水人,实际用水人为全体业主,消防用水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故原告应将业委会、物管会或当地人民政府列为被告。2、原告主张的98幢楼顶消防水表用水量并非用掉而系漏掉,责任应由具有维护责任的原告自行承担。3、幼儿园南侧水表被施工堆埋后,原告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进行了估收,估收并非暂收,而系实际收取,估收后应当认为已结清。 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供用水合同、水费缴费发票、98幢楼顶消防水表初始读数图片、催收函、律师函、邮寄面单、提醒函、98幢楼顶消防水表抄表读数、幼儿园南侧消防水表抄表图片、估收记录、估收记录回访单、水表质量检定证书、消防水表漏水视频。被告新盛物业公司对上述水费缴费发票、98幢楼顶消防水表初始读数图片、催收函、律师函、邮寄面单、提醒函、98幢楼顶消防水表抄表读数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日,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供水人)与被告新盛物业公司(用水人)分别签订一份《供用水合同》。合同约定用水人因用水需要,向供水人申请供应自来水,用水地址为亭苑A区户号000G0070379、亭苑A区户号000G0001671。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在相关调价文件发布后一周内,由供水人在其公司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以便用水人查询。上述价格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水价以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其他代收的规费属于政府行政性收费,供水人承担代收义务,用水人应随同基本水费一并向供水人交纳。双方确认计量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在计量结算周期内,抄表例日由供水人通过用水人预留的手机短信、微信、通知单等方式告知。用水人应在收到水费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当期水费。结算水表毁损等原因,供水人无法抄表计量的,双方同意按用水人连续正常运行期间的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或根据用水人当期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参照同比数据推算当期抄收水量。用水人对用水计量水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水费,然后要求供水人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水人应予以纠正,并退补水费,并按银行定存利率向用水人支付从用水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至争议解决之日止期间多收水费的利息。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由供水人建设的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侧即用水侧的由用水人自建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自愿有偿委托供水人运行维护管理,供用水双方应另行订立运行、维护协议。供、用水双方对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用水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证供、用水设施在常规条件下正常和安全运行,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供、用水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维修、更换等工作,负有维护义务的一方,未尽维护义务导致供、用水设施损坏,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用水人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违约金额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罚息的相关规定计算,总额不超过当期水费金额,并不超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 2017年9月,苏州市水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一份2017Z字01109号《检定证书》,证明水表器具编号0001317090011的水表合格。该器具编号水表后被安装于亭苑小区A区98幢楼顶消防补水处,水表表号为000G0070379W020B,初始读数为0吨;2019年6月5日,该水表抄表读数为64404吨;2019年7月7日,该水表抄表读数为67233吨。 2019年7月8日,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向被告新盛物业公司吴明送达了一份《关于提醒及时修复亭苑A区98幢消防补水水箱管路的函》,载明“我司日常巡检时发现亭苑A区98幢消防补水水箱管路存在漏水,消防管路失压。一旦发生火灾,消防管路无法供水,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贵司作为亭苑A区物业管理方,有义务对内部消防管路进行管理和维护,请贵司尽快安排对A区98幢消防补水水箱管路的检漏与修复。” 2019年9月5日,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向被告新盛物业公司发送一份《水费催缴告知函》,快递单号为EMS1028518232430,该份告知函载明:苏州工业园区亭苑A区98幢消防补水水表(户号000G0070379W020B,钢印号0001317090011)存在水费欠缴现象,2019年7月账期开账水量67233吨,欠缴水费276327.63元。2019年8月账期开账水量2814吨,欠缴水费11565.54元,合计欠缴水费287893.17元,你单位作为小区管理方,应承担此部分费用。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上述所欠水费。该份告知函于2019年9月24日被签收,签收人为吴明本人。 2019年10月16日,原告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委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新盛物业公司发送一份《律师函》,快递单号为EMS1193769842678,该份律师函载明:根据清源华衍提供的资料,贵司是亭苑A区四期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的水费(居民生活用水除外)也一直由贵司向清源华衍支付。2019年5月31日,清源华衍水表普查时发现,该小区98幢屋顶消防补水水表、公建房水表、98幢北门卫水表3块水表未纳入清源华衍水费营收系统。2019年7月17日,上述3块水表纳入营收系统。之后贵司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补交了公建房98幢北门卫2块水表的水费,但拒绝交纳98幢屋顶消防补水水表的水费。根据抄表记录,至2019年7月,98幢屋顶消防补水水表水量为67233吨,水费276327.63元。清源华衍水务多次上门与贵司沟通水费缴纳事宜,也向贵司发出了水费催交函,但贵司仍未按时交纳。贵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清源华衍的权益。现郑重函告,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清源华衍支付拖欠的水费287893.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以交清水费之日计算为准)。该份律师函于2019年10月18日由收发室签收。 2019年1月,亭苑A区幼儿园南侧消防水表(水表表号为000G0001671W005B)因轨道交通施工原因被掩埋无法抄表,最后一次抄表读数为19958吨。2019年1月至8月水表读数由原、被告协商当月水量按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水量估收水费,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估收了12906吨水费,被告实际缴纳12906吨水费。2019年9月该水表裸露,具备抄表条件,抄表读数为48540吨。 另查明,2016年9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苏园市监[2016]41号《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为2.16元/立方米,城市附加费0.0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02元/立方米,总计为4.15元/立方米。2017年4月1日起,上述水价中的城市附加费取消。 本院认为,新盛物业公司与清源华衍水务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清源华衍水务公司申请用水且直接缴纳水费,无论从合同的相对性上,还是从供用水事实上均可推知,新盛物业公司系涉案供用水合同的主体,对清源华衍水务公司负有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 被告新盛物业公司作为亭苑A区的物业,应对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被告应对该小区范围内包括消防水管在内的公共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现原告提交证据证明现该小区98幢楼顶消防补水水表显示截至2019年7月产生水费276327.63元(67233吨×4.11元/吨),原告要求新盛物业公司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新盛物业公司认为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应承担98幢楼顶消防补水水箱管路维护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340755.99元,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违约金9633.16元以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755.9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为324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王冬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李舒晨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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