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含璋建设有限公司、黄圣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民辖终675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含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圣贵、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湖北含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承接中建三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洪山区××沙洲大道中建铂公馆工程,上诉人将其中劳务分包给伍正维,并不是周华,而伍正维称其班组中没有雇员黄圣贵,也没有发生侵权行为,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黄圣贵、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