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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云
联系方式:028-85002434
注册时间:2009-12-24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层12-17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公路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商品批发与零售;道路交通标杆、交通信号灯、标识、标牌、护栏、LED显示屏、安防设备及器材、停车场设施设备、灯具及照明装置、钢结构制品的加工、生产(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安装及上门维修;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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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5民初7216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建筑公司)与被告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铭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立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被告松铭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德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松铭建设公司返还定金150000元;2.判令松铭建设公司赔偿德立建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松铭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德立建筑公司与松铭建设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松铭建设公司代理德立建筑公司完成资质升级,即由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2级升级1级。代理期限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如期未完成退还全部款项,代理费用共计95万元。签订协议三天内德立建筑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余款按委托代理事项办理进度支付。《代理协议》签订后,德立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松铭建设公司指定账户转款150000元。松铭建设公司向德立建筑公司开具收据一张,约定期限届满后,德立建筑公司未能办理委托事项,请求延期2019年6月30日前继续申报办理,并承诺若未成功,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损失20000元。双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了《升级补充协议》。因松铭建设公司仍然未能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并未向德立建筑公司退还相应款项及补偿,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德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二、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据,证明德立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松铭建设公司指定账户转款150000元定金。三、《升级补充协议》,证明松铭建设公司未能按照《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完成约定事项,提出延期并承诺办不成退还所收款项并赔偿德立建筑公司20000元。四、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松铭建设公司名称变更。 松铭建设公司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定金未达到退款的条件不应该退还;损失主张过高;2019年2月22日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的公示的一级资质,松铭建设公司完成了升级部分内容,因此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松铭建设公司并没收到定金150000元,是付给宋玉梅的,宋玉梅没有交给公司;松铭建设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被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先处理刑事案件。故请求驳回德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松铭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逮捕通知书,证明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二、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初审意见的公示,证明松铭建设公司履行了部分代理协议的义务,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三、德立建筑公司的资质情况,证明在业绩信息一览显示的五项信息都是松铭建设公司上传,松铭建设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德立建筑公司与松铭建设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协议》,主要约定:松铭建设公司代理德立建筑公司完成资质升级,即由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升级2级,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2级升级1级;代理期限为协议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如期未完成退还全部款项,代理费用共计95万元;签订协议三天内德立建筑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余款按委托代理事项办理进度支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德立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松铭建设公司协议指定的收款账户即宋玉梅账户转款150000元。松铭建设公司向德立建筑公司出具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资质升级定金150000元。 2019年2月22日,德立建筑公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的公示的电子智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后双方经微信沟通于2019年5月9日签订《升级补充协议》,约定:松铭建设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再次上报省厅升级事宜,松铭建设公司承诺再次申报如未有一项升级成功,退还所收德立建筑公司款项,并赔偿德立建筑公司损失20000元,在省建设厅通告之日起3日内支付。 另查明:2020年5月16日,鲜松义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判决结果
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立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5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蓓菡
判决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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