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兰、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1民终1126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秦秀兰、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蔡树军、曾宇航、邓国彪、刘昌跃、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撤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秀兰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撤回对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蔡树军、曾宇航、邓国彪、刘昌跃、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上诉。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秀兰、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秦秀兰负担50.00元,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金伟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杨梅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燕群
书记员刘佳欣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