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正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628执保137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正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松桃正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黔0628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交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5756.68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67939.63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毕节织金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100419.81元
判决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毕节织金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光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潘燕芬
书记员杨丽娟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