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21民初4287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主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杜正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鹏飞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