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献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1255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二建公司)、刘献昌、钱玉顺因与被申请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侠、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常为忠、常化以及一审第三人宋家富、蚌埠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北平、王进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怀远二建公司、刘献昌、钱玉顺申请再审称,不服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恒达公司对涉案工程款不享有所有权。宋家富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全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恒达公司资质或挂靠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发包人与宋家富之间,而非与恒达公司之间,宋家富与恒达公司之间仅为缴纳管理费关系。发包人转账至恒达公司账户的工程款,并非恒达公司所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二、二审判决关于恒达公司对其名下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认定错误。案涉工程款应归实际施工人宋家富所有,恒达公司不享有足以排除本案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三、申请人2019年7月29日自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之本案执行卷中发现2012年7月10日恒达公司分别与宋家富、案外人成祖宁签相同内容二份合同。据此二份相同内容合同,故不能排除恒达公司主张宋家富或崔北平从案外人成祖宁处转包工程不当和众多利害关系人虚假及权力不明不妥。
崔北平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护崔北平的合法权益。一、案涉工程款所有权应通过诉讼确定,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工程款归宋家富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崔北平一审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涉案工程投资人和施工人,应享有工程款。案涉工程由恒达公司发包给陆启斌、成祖宁,二人又转让给崔北平,崔北平转账支付245万元。宋家富对案涉工程款不享有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献昌、钱玉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贾庆霞
审判员袁玉清
审判员张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琪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