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红兵
联系方式:0512-60900625
注册时间:2004-11-01
公司地址: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2室-54室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路面路基工程、市政养护工程、桥梁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建筑材料、五金、水暖材料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展开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3执2982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房产及土地信息。 4.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反馈:未有不动产信息。 5.2020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6.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7.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8.2020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 9.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大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10.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损失,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0000元及利息损失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微信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蒋淳纯
判决日期
2020-11-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