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韦艺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502执11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8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桂050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韦艺新、莫琦、张志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24623.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韦艺新、莫琦、张志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韦艺新、莫琦、张志网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韦艺新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和被执行人张志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但均未能实际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梁自鸣
审判员黄振锋
审判员赖崇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