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5076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1777号关于第36708695号“路得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2月1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5月9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7月14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6708695号“路得斯”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26651354号“路得LUD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有特别含义,且系原告字号;二、诉争商标经原告使用,已与原告产生指向性;三、原告早已在先使用并在其他类别注册“路得斯”商标,诉争商标系臆造词汇,无攀附恶意;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发音、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不同,注册的服务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五、原告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从事行业不同,消费者不重合,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六、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6708695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施工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工业用空气调节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路得建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26651354
3.申请日期:2017年9月2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消毒;手工具修理。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原告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宣传册照片、网页截屏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本案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工商信息,用以证明“路得斯”系原告企业字号;
2.英文单词“lotus”的百度翻译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路得斯”系音译,含义为“莲花”;
3.原告网站截图、微信文章及报道、参展照片、招聘会照片、产品图片、宣传手册、企查查等网站显示的原告信息等,用以证明莲花和原告产生指向性;
4.原告网站截图、宣传视频截屏、原告员工微信朋友圈截图、原告微信公众号信息、参展照片、采购合同及单据、产品照片、员工名片照片、工作服照片、产品布告栏照片、产品设计图等,用以证明“路得斯”商标与原告产生指向性;
5.原告在其他类别上“路得斯”商标的注册情况;
6.原告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7.原告关联公司的相关报道;
8.引证商标权利人网站截图、工商注册信息等,用以证明原告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处于不同行业领域。
上述事实,有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武德全
人民陪审员彭卉
人民陪审员张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昊
书记员常婷婷
判决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