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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权
联系方式:0757-85578495
注册时间:1996-06-20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东南二路七号三楼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电力设施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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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5民初25687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与被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利达清远分公司”)、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申请和解期,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期不计入审限。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利达清远分公司、兴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兴达利公司对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向原告购买YBM-12/0.4-630一台,单价214000元,YBM-12/0.4-6304台,总价480000元,户外充气柜一台,单价36000元,总价款合计730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需方工地三个月内承兑汇票。合同另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及时发货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出具了730000元的货款专用发票。但发货三个月后,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支票却无法承兑,经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80000元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延货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仅是被告兴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兴达利公司应对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兴达利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兴达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向原告购买YBM-12/0.4-630一台,单价214000元,YBM-12/0.4-630四台,总价480000元,户外充气柜一台,单价36000元,总价款合计730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被告方工地三个月内承兑汇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在2018年6月向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发货完毕,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出具了730000元的货款专用发票。但发货三个月后,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支票却无法承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兴达利清远分公司陆续支付了65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80000元货款
判决结果
一、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财产保全费868元,合计278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颜熙 人民陪审员李伟箭 人民陪审员林燕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万葵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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