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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77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代
联系方式:0911-5585964
注册时间:2003-06-03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
简介:
煤电联营发电供热;煤灰(渣)的综合开发、销售;电力营销;非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运营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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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民初1189号         判决日期:2019-07-11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生产资料、专用设备、宣传资料等;2、判令第一被告在全国性报纸、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ZL200510096054.3“高参数锅炉专用热态洗硅成膜剂”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5年4月间,在第二被告采购锅炉洗硅产品时,原告发现第二被告购买了第一被告生产的“锅炉化学洗硅预膜剂”8吨。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单》、《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硝00MW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热态化学洗硅技术方案》等资料显示,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锅炉化学洗硅预膜剂”产品的组分、比例等均与原告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为避免证据灭失,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第二被告已将8吨侵权产品在新建的两台机组上全部使用完毕。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生产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并大量销售,构成了专利侵权。第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发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并且未提供相关销售合同、检验报告等文件,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唐居文 审判员周向红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罗庚
判决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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