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791民初3265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6645.63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昌支行,账户:36×××94)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和兴租赁中心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16645.63元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昌支行,账户:36×××9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晨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