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民终1738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华电昌吉热电厂二期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周美蓉
审判员胡婧
审判员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哲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