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义、刘学明、柳生荣、李志金等50人与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民申1776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忠义、刘学明、柳生荣、李志金等50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榆能化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忠义等50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在申请人的土地、房屋、耕种地上架设高压线路,侵害申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延长榆能化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靖边县东坑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为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而非乡镇政府,东坑镇人民政府撇开申请人及村集体组织,与延长榆能化公司签订用地协议,侵害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二审法院认为用地审批手续合法依据的均是延长榆能化公司提交的复印件等证据,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这些复印件的真实性。故本案无证据可以证明延长榆能化公司用地行为合法。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举证不能,据以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属程序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延长榆能化公司提交意见称,榆林市供电局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启动项目水源地用电的批复》,靖边县住建局书面批示同意按设计路径选址施工。项目用地协议是延长榆能化公司与靖边县东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镇政府已按照补偿花名册通过财政专户向部分申请人支付了全额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本项目与临时用地时限没有关系。部分申请人已经领取补偿款,其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与延长榆能化公司就占地补偿一事已达成合意,再行起诉没有依据。且延长榆能化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审判人员核对与原件无异,申请人对证据当庭质证。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长榆能化公司行为构成侵权,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供电分公司未提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刘忠义、刘学明、柳生荣、李志金等50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树禄
审判员王小凤
审判员马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婧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