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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昱
联系方式:022-84391500
注册时间:1983-12-12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201室-12
简介:
石油服务;医疗救护;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直升机引航;渔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空中游览;航空器代管;航空摄影;海洋监测;空中巡查;城市消防;气象探测;空中广告;科学实验;航空喷洒(撒);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业务;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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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与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1984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梓与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丽劳服)、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梓的法定代理人王玉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天丽劳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博、被告通用航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2、要求被告承担2475号判决后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共计979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梓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承担2475号判决后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共计979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1日,原告王梓以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医药费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在答辩中申明了理由和提交了本附件的证明材料。2020年4月21日仲裁委裁定,认为二被告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履行了对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费部分医药费,故不予支持。原告认为此裁定书没有认真采纳作为证据的各级法院的审理材料,裁定结果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王梓被确认工伤后,多次针对其工伤治疗中社保不予报销的医药费向法院申请审理,要求法院认定由二被告承担。且各级法院对这部分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均有明确认定。因此,被告应予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故起诉。 被告通用航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用航空已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通用航空应承担的医疗费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系案外人侵权所致,工伤以外的费用,应由致害人承担。原告主张通用航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在本案处理,原告应以健康权纠纷另案主张。 被告天丽劳服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意见,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王梓与天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通用航空工作。天丽公司与通用航空签有劳务派遣服务合同,通用航空为甲方,天丽公司为乙方,双方协议约定,劳务人员在甲方受工伤后,“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相应的补偿费用交乙方,同时将该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有关事宜的处理。”等内容。天丽公司已为王梓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3年9月20日晚,王梓被案外人郭君喆所伤。2014年10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梓系工伤。王梓的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10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梓为伤残壹级,完全护理依赖。 2015年2月4日,王梓曾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津丽劳人仲字[2015]第153号《仲裁裁决书》,王梓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王梓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8日,王梓再次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同年6月21日作出津丽劳人仲裁字[2016]第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通用航空支付王梓2015年4月1日至10月26日期间护理费16089元,驳回王梓其他申诉请求。王梓不服,诉至本院。 2016年6月27日,王梓就(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706号民事案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9月14日,王梓撤回再审申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终结再审程序。 2016年7月8日,王梓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13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医药费2449729.82元,2018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6)津0110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梓、被告天丽劳服、通用航空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津02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各方当事人不服(2018)津02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民申21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各方的再审申请。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被告通用航空提出的监督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另查,王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郭君喆主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04121.56元。2014年8月14日,在该院主持下,王梓的父母与案外人郭君喆及其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该院出具了(2014)滨功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事项包括案外人郭君喆及其父母一方同意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天丽公司、通用航空及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等依法赔偿范围外,连带赔偿王梓一方各项经济损失1244000元。 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5日,王梓再次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后,剩余社会保险未予保险费用共计97903元。原告王梓就该费用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本案前置程序,该委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9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王梓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梓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5日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核报的医药费96310.42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核报的医药费96310.4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原告王梓或交本院转原告王梓领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储柏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鑫 书记员郑倩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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