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绍华、范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8民终1149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范绍华与被上诉人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范超、原审第三人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范绍华申请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启动鉴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审理过程中,范绍华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鉴定及上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范绍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7元,减半收取20378.5元,由范绍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田田
审判员邱继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小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