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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联系方式:0797-2505072
注册时间:1999-08-06
公司地址:江西省瑞金市冯屋岗8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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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执异117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江西广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甸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钥公司异议称,金钥公司与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经查询2013年天一公司存续分立,分立后,存续公司为天一公司,新设公司为广甸公司。2015年天一公司与九华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公司为九华公司,天一公司注销。故请求(2020)赣01执恢143号执行案件【原执行案号为:(2014)洪中执字第14号】的被执行人变更为九华公司,对天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金钥公司与天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洪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一公司退回金钥公司预付款42.875万元,驳回金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金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天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金钥公司已过强制执行期限,请求驳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4)洪中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天一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天一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赣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列明复议申请人为广甸公司(原异议人天一公司已注销,广甸公司为天一公司分立后承继人),并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4)洪中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 另查明,广甸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认为本院原裁定未就判决书送达时间问题进行充分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赣01执异131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赣01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洪中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驳回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依据(2009)洪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提出的执行申请。(2020)赣01执异131号裁定书已生效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梁珂 审判员郭小玲 审判员王财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雅欢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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