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建国、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818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笪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螺集团工会)及一审被告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笪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海螺集团工会足额出资(7325万元)”,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海螺集团公司2000年3月是否真实足额出资7325万元是审理本案争议必须查明的事实,不仅关系到本案当事人笪建国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海螺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海螺数千员工的出资比例权益是否受损,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二审法院在接受笪建国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并延期开庭后,又以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予以拒绝,显然违法失信。二审判决未根据二审案卷进行裁判,明显违法。二审判决书记载的笪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和庭审记录不一致。二审法院违法庭审公开原则,不能从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观看本案二审庭审录像,且二审判决书故意屏蔽笪建国的重要上诉主张,本案显然不是阳光司法
判决结果
驳回笪建国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曹化元
审判员宋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海琴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