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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3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联系方式:400-6728166
注册时间:2001-03-12
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环境保护监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建设工程设计;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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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盈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视安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257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盈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特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视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安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云,被告华视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盈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视安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6400.00元;2.被告大华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金53700.00元;3.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华视安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及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两被告应向广州市越秀区流花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流花管委会)交付品牌为华亿、型号为DHL550OUCH-ES、面板亮度为700cd/㎡的LCD单元及品牌为华亿、型号为HY-5500DPC的视频综合平台,但两被告并未按照上述合同、协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公布的项目编号为CX2016-06660的竞价公告、项目编号为CX2016-06660中标方的报价响应表、项目编号为CX2016-06660的成交通知书、流花管理委会办公室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6-06660)竞价公告、报价响应表的要求交付货物。两被告实际交付货物的品牌为“大华”,其中视频综合平台的型号为DH-M70-4U,液晶拼接屏的型号为DHL550OUCH-ES(55寸3.5mm拼缝标亮液晶拼接单元),亮度为450cd/㎡。另外,招标文件要求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必须“支持虚拟LED屏显示功能,即在单凭/拼接屏上显示文字、文字字体、颜色、字状等功能,支持在底图上开窗漫游功能,单块输出板卡具备≥32个窗口的开窗性能。”两被告实际交付的上述设备明显与《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招标文件内容不符。两被告串谋诈骗原告,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违约,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分别按照《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400元、53700元。被告华视安公司故意隐瞒其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合同,起诉原告,导致原告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失去CX2018-02691中标资格,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对此已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监督,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此立案。 被告华视安公司辩称,1.华视安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016年12月9日,华视安公司与盈特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视安公司向盈特公司提供监控设备一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华视安公司已经向盈特公司说明了没有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技术能力,故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设备买卖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华视安公司依约向盈特公司提供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已正常交付使用。盈特公司也已收齐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因盈特公司不按期向华视安公司支付货款,华视安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特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盈特公司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依法驳回。盈特公司起诉华视安公司违约其实是为了就拖欠货款找借口。2.《补充协议》对华视安公司无法律效力。虽然华视安公司应盈特公司的要求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但该《补充协议》第8条明确约定“经甲乙丙三方签订生效”。经华视安公司向大华公司的人员核实,该公司根本不知道该《补充协议》的存在,即大华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上签章,协议中的大华公司公章显然是盈特公司伪造,且该协议未为华视安公司设定任何义务,故该协议不构成华视安公司违约的理由。《补充协议》是由盈特公司拟定后寄给华视安公司,华视安公司盖章后再寄给盈特公司,华视安公司对盈特公司是如何与大华公司协商及是否有协商的问题毫不知情。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04民初22903号案件中,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民事诉讼原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大华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但在庭审后收到其邮寄的答辩状,答辩意见为:1.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所加盖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并非大华公司的真实印章。大华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义务向原告供货,更无义务向原告提供相关产品调试、培训等售后服务,大华公司只对产品的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原告要求大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大华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与华视安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04民初22903号案件中,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民事诉讼原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9月30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流花管委会委托,在网上发布竞价公告,项目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流花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CX2016-06660。盈特公司作为报价供应商中标上述项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竞价项目报价响应表》的LCD单元采购需求中载明亮度不低于700cd/m2,盈特公司响应品牌为华亿,型号为HY-5500,响应内容中载明亮度不低于700cd/m2;视频综合平台盈特公司响应品牌为华亿,型号为HY-5500DPC。 2016年12月9日,盈特公司(需方)与华视安公司(供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华视安公司向盈特公司供应大屏幕显示系统一台,总金额182000元,系统清单包含液晶拼接屏(产品型号DHL550UCH-ES)8片,大屏线材8套,大屏一体化支架4套(订做),视频综合平台(产品型号DH-M70-4U)1台(4进12出DVI);供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为全新品,产品的功能验收以产品随机配备的说明书功能描述为准,需方收货后七天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合格产品;包装方式为原厂纸箱包装;需方须在货物到达时按厂商出厂装箱标准进行验收并签收,需方拒绝签收的,视为违约,供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发货需求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交货地点空白,收货人空白,运输方式以供方指定货物运输方式为准;供方备货完成时间(供方填写)为合同齐套发货时间;……质量保证为供方对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实行三个月保修、更换,各产品免费质保年限详见供方官方网站“服务与下载-服务政策”http://www.dahuatech.com,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须在备注处注明);结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自然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30%即54600元作为预付款,同时开具15天支票方式支付余下70%即127400元,供方收到预付款和期票后安排备货发货以及安装调试,支付方式为电汇;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应对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需方交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迟延1日,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货款的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需方须在货物到达时须对货物(包装、外观、型号、数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签收,需方拒绝签收的,视为违约,供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等。附件主要设备参数载明:型号DHL550UCH-ES为55寸液晶拼接大屏的面板亮度为700cd/m2。 同日,华视安公司(需方)与大华公司(供方)签订《浙江大华显示系统销售合同》(S20716126289),约定:项目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流花管委会指挥中心大屏改造,货物名称为大屏幕显示系统,数量一套,规格型号详见附件一《系统配置清单》;交货时间为供方备货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6号之二四楼;需方指定收货人颜先生;合同价款(含税)即合同总金额为100000元等。该合同附件一《系统配置清单》载明的设备规格型号为:1.LCD单元,型号DHL550UCH-ES(由DHL550UCM-ES进行标签改制),技术参数为尺寸55英寸,背光模组LED光源,屏幕比例16:9,物理拼缝3.5mm,亮度450cd/m2,对比度4500:1,分辨率1920*1080,响应速度8ms,色域(CIE1931)72%,可视角度178度水平/垂直视角,尺寸1213.50×684.35×246.90(含支架),产地品牌为浙江大华,数量8台;2.显示单元底座,产地品牌为浙江大华,数量4套;3.线缆附件,产地品牌为浙江大华,数量8套;4.国内大华视频综合平台M70系列4U,型号规格DH-M70-4U-4DI-12DO,技术参数为支持12路高清晰度输出通道、4路DVI输入,支持视频开窗漫游拼接,产地品牌为浙江大华,数量1台,备注4进12出DVI。 《浙江大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委托交接单》载明:合同号为S20716126289广州市越秀区流花管委会指挥中心大屏改造,发运方为大华公司,承运方为原飞航物流,发运日期2016年12月13日,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6号之二四楼,收货人为颜先生;该交接单客户签收栏有“颜骏锌”签名,签收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 盈特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载明:为更好完成流花管委会办公室CX2016-06660项目,理顺业务关系,经甲方盈特公司、乙方华视安公司、丙方大华公司三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和乙方于2016年12月(空白)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空白)原合同(见附件1)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甲方为本合同需方,乙方作为丙方的代理商供货给甲方,而丙方则负责合同标的中的大屏显示系统的生产、运输交付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安装调试、大屏系统使用维护的技术培训。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三方协商补充以下条款:1、合同总价由原来182000元调整为179000元;2、付款方式改为按项目进度付款,即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五,尾款5%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甲方承诺在收到最终用户进度付款后按对应的进度比例转款给乙方,直至款项全部付清。3、本三方协议签订后,即视为乙方就甲方支票不能兑现一事与甲方达成谅解,本协议的签订生效等同乙方放弃就此事追究甲方合同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同时按有关规定出具《谅解书》予甲方并退回对应期票给甲方。4、丙方除了为本项目提供安装调试和培训之外,承诺按大华公司对外公开的厂家服务承诺提供服务和支持,包含但不限于《大华大屏显示系统售后服务》中的条款(见附件2)。5、丙方作为生产厂家,承诺按广州市越秀区流花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CX2016-06660项目相对应需求和要求提供本合同货物,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竞价公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中标方的报价响应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成交通知书;本合同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竞价公告、乙方的报价响应表、成交通知书不一致的内容无效。6、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4、5点提供产品和服务,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7、本协议与原合同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订生效。”在协议条款下方,盈特公司作为甲方、华视安公司作为乙方均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在丙方盖章处盖有“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大华公司在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表示不确认该印章的真实性。 华视安公司已交付设备至流花管委会,流花管委会也已使用华视安公司交付的设备,且向盈特公司支付全部项目工程款。盈特公司认为华视安公司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华视安公司表示,盈特公司及设备使用方流花管委会均未对已交付且已使用的设备提出过任何异议。盈特公司表示其于2017年7月7日向华视安公司提出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设备不符的问题,但流花管委会未向盈特公司提出过已交付使用的设备与约定设备不符的问题。华视安公司不确认盈特公司向其提出过异议。盈特公司表示,其与华视安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型号DHL550UCH-ES55寸液晶拼接大屏的面板亮度为700cd/m2,而华视安公司实际交付的型号DHL550UCH-ES55寸液晶拼接大屏的面板亮度为450cd/m2;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的报价响应表载明的LCD单元及视频综合平台的品牌均为“华亿”,而华视安公司实际交付的则为“大华”产品。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2019)粤0104民初22903号盈特公司与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及第三人流花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0104民初229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盈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载明:盈特公司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赔偿盈特公司合同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合计89500元;2.判令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就本案违约事实向盈特公司公开致歉,公开致歉信刊登于广州日报;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承担。之后,盈特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自起诉之日起解除《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9500元;3.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就本案违约事实向盈特公司公开致歉,公开道歉信刊登于广州日报;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负担。本院在该案中查明:2016年12月12日,流花管委会(甲方、采购人)与盈特公司(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广州市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供货产品清单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编号CX2016-06660竞价公告、乙方的报价响应表和成交通知书为准,产品名称内容必须与本项目乙方的报价响应表中产品名称内容一致;交货时间2016年12月8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交货地点广州市环市西路155号之二4楼;验收时间:乙方应于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安装质量符合国标要求,甲方应于完成安装后10日内完成验收;本合同总价为261777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经甲方财务审核确认付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全部设备到货并对系统调试开通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经甲方财务审核确认付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给乙方;设备安装完成试运行3个月,通过用户验收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经甲方财务审核确认付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保修期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将组织对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运维服务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经甲方财务审核确认付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给乙方,如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则根据有关条款审定和扣除应付费用等。盈特公司、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均确认案涉货物系由大华公司直接发送给流花管委会。华视安公司、大华公司主张收货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盈特公司表示其不清楚货物签收具体时间,流花管委会也没有通知其何时收到货物,但流花管委会通知盈特公司于2017年1月开出发票收款。盈特公司确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竞价项目报价响应表》中响应内容的品牌型号参数是盈特公司自行填报;流花管委会收到货物后没有向盈特公司提出异议,且流花管委会已于案涉设备运行一年后即2018年向盈特公司结清全部货款等。 再查,华视安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盈特公司,要求盈特公司支付2016年12月9日《设备购销合同》项下货款92500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盈特公司收取华视安公司的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对所欠货款92500元以支票(支票号56156911)的形式予以确认,而支票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被退票,本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华视安公司起诉要求盈特公司支付货款92500元合理,予以支持。该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1400号民事判决,判令盈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视安公司货款92500元。盈特公司未提起上诉。后盈特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盈特公司与华视安公司协商的货款金额为8万多元,且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华视安公司未能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供货违约在先,应当退还盈特公司已付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粤06民申267号民事裁定,驳回盈特公司的再审申请。2020年3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盈特公司申请对民事生效判决监督案。 华视安公司及大华公司均表示,盈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包括在本院已审结的(2019)粤0104民初22903号案件中,应当驳回盈特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盈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5元,财产保全费921元,合共2996元,由原告广州盈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邵巧玲 人民陪审员吴少娟 人民陪审员钟穗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英丹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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