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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兴能
联系方式:0943-5973667
注册时间:2003-05-20
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北侧电力路街道办事处1幢3层1号(限于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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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睿新恒商贸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文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104民初1821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睿新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新恒公司)与被告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孙文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新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鹏公司、孙文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睿新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7709.76元,违约金71670.51元,合计289380.27元,并以供货量51.07吨为基数、每天每吨4元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小额)》,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具体用量以货物清单为准,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先付款后提货,如逾期付款,则应从提货之日起,按每日每吨4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51.07吨钢材,价值217709.76元,货物均由东鹏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文岩签收,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东鹏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原告以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100000元,故原告当庭表示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变更为117709.76元。 被告东鹏公司、孙文岩均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东鹏公司、孙文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4月3日,睿新恒公司与东鹏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签订编号为GSRXH20190331的《钢材买卖合同(小额)》,约定东鹏公司从睿新恒公司购买钢材,具体型号、数量、单价等均以销货清单为准,付款方式为“打款提货”,且约定如作为需方的东鹏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则需按每天每吨4元承担违约金,如一个月内未付清,则将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睿新恒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供应了价值106692.4元的货物,于2019年4月25日供应了价值111020.16元的货物,均由东鹏公司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搬迁改造扩能项目部签收。但东鹏公司并未如约支付货款,故睿新恒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本院受理本案后,东鹏公司于2020年8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睿新恒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睿新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712.56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2771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甘肃睿新恒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文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20.4元,由原告甘肃睿新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43.8元,被告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欢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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