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成、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16017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晓成因与被上诉人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物流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就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晓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晓成负担。
判后,陈晓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晓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解除上诉人与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的劳动关系;3.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278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962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书为依据,对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诉求不做处理,理由不成立。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赔偿(补偿)的理由是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龄已由新的用工单位承接。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一审判决实质是阻止当事人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出于用人单位违法还是出于当事人自愿。本案诉求解除上诉人与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的劳动关系,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而是基于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上诉人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基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两个案件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提出诉求,一审判决错误引用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转成劳务派遣关系整个过程违法。三、一审判决回避以下问题:1.回避了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回避了被上诉人是否改变了上诉人的劳动条件,如: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转变成两年期劳动合同、岗位职位变动及劳动报酬的减少问题;3.回避了被上诉人发通知胁迫当事人接受其条件,免除自己的义务,限制劳动者权利的问题。
被上诉人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陈晓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邹殷涛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甄新顺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