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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181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晓群
联系方式:020-86133425
注册时间:2018-06-08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04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停车场服务;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住房租赁;装卸搬运;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航空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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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成、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16017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晓成因与被上诉人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物流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就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晓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晓成负担。 判后,陈晓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晓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解除上诉人与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的劳动关系;3.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278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962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书为依据,对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诉求不做处理,理由不成立。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赔偿(补偿)的理由是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龄已由新的用工单位承接。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一审判决实质是阻止当事人处理自己的实体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出于用人单位违法还是出于当事人自愿。本案诉求解除上诉人与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的劳动关系,穗云劳人仲案(2019)890-900号劳动仲裁案件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而是基于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上诉人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基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两个案件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提出诉求,一审判决错误引用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转成劳务派遣关系整个过程违法。三、一审判决回避以下问题:1.回避了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回避了被上诉人是否改变了上诉人的劳动条件,如: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转变成两年期劳动合同、岗位职位变动及劳动报酬的减少问题;3.回避了被上诉人发通知胁迫当事人接受其条件,免除自己的义务,限制劳动者权利的问题。 被上诉人南航物流公司、就促公司、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中国南航集团地勤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陈晓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邹殷涛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甄新顺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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