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执异151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9)京仲调字第0332号仲裁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彭莲花、刘康彬、上海寅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9)沪01执147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彭莲花、刘康彬、上海寅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予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彭莲花、刘康彬、上海寅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9)沪01执14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阮国平
审判员唐建芳
审判员吕长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马姗姗
书记员朱骏南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