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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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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033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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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软件开发服务;通讯技术服务;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国内贸易(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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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辖终256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博公司)、原审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公司)、王献蜀、高霞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巴士在线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依据是《借款合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上诉人并非前述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其管辖条款的约束。另,品博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品博公司所主张的其与上诉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两者之间也并非主从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并不适用于本案。(二)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品博公司本不应将非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品博公司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之一,并在诉请中明确要求承担票据法律关系项下的支付义务,则说明品博公司是基于票据关系而非合同关系起诉上诉人。所以,本案应当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忠铭 审判员史尊魁 审判员张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颖欣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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