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芳与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1622民初5186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邓芳与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芳到庭参加诉讼。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邓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占用原告64万元的项目保证金;2、判决被告支付占用期间64万元原告民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2分付清还上;3、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在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0日上午开标,涡阳县2016年农村道路县乡级畅通工程第二批牌坊至观塘项目,保证金44万元)和2017年9月21日-9月22日上午开标,涡阳县2016年农村道路县乡级畅通工程第五批曹市至龙山项目,保证金20万元)两次汇入被告基本账户两个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共计64万元整,招标会结束后,两项工程均未中标,招标单位15日之内退回被告人账户后,被告即应将保证金退回原告,但被告强行占用原告64万保证金不退。
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芳举证向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记录及2017年10月9日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款电子回单,对邓芳将64万元保证金打入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及该保证金于2017年10月9日即退入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予以认证。邓芳举证与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柏慧对话录音,载明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迟延退款期间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证人刘某出庭证明邓芳向其借款用于缴纳保证金,因向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柏慧催要后无果,由邓芳向其出具借条,对邓芳系债权受让人予以认证
判决结果
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芳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由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雪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孜月
判决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