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民辖终444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
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和工程联络单,无法确认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在《施工员工工资表》
材料中,无法确定工资表中的施工人员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
合同关系,因此无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关联。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与上诉
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另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
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
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孝感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3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光仪
审判员夏武余
代理审判员宋景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勤哲
判决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