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乐清市雁荡镇上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民辖终470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诉称,判断案件的影响范围,不能仅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来认定。本案被告均为全国性企业在温分支机构,而与涉案争议标的相关的标的物基站极为普遍性,实体裁判结果势必会对温州全市乃至全省、全国产生影响。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和乐清市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不同分支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在乐清市境内的生产经营工作。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非适格被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翔宇
审判员钱晓勇
审判员周瓯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思怡
判决日期
2020-11-02